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工商总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(示范文本)的通知

2015/10/27 09:31:06

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(建委、规划局)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神木县、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工商行政管理局,有关企业:
现将《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(示范文本)的通知》(建标〔2015〕124号)转发你们,请参照执行。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秩序,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,住房城乡建设部、工商总局制定了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15-0212),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。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,请与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、省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联系。
原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(示范文本)》(GF-2002-0212)同时废止。
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
2015年10月1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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